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吉民三知终字第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冬,女,汉族,1963年10月6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李强,系韩冬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邰风,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韩冬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三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冬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韩冬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韩冬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韩冬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广军
审 判 员 王丹秋
审 判 员 郜会实
代理审判员 李 伟
代理审判员 杨 迪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海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