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中东集团有限公司大市场分公司、韩冬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2 15:51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吉民三知终字第69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新达城广场南塔13楼。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邰风,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中东集团有限公司大市场分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由大路168号。

负责人:赵宁。

委托代理人:王婷婷,女,汉族,1991年1月3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贺,女,汉族,1981年10月15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东,女,汉族,1963年10月6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李强,男,汉族,1968年5月7日生。

上诉人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中东集团有限公司大市场分公司、被上诉人韩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的(2014)长民三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韩冬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广军

审 判 员  王丹秋

审 判 员  郜会实

代理审判员  杨 迪

代理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海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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