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林富与松原市中奥置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2 15:50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重字第15号

原告邵林富

委托代理人邵立平

被告松原市中奥广场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宁江区江南奥林匹克广场。组织机构代码66010451-8。

法定代表人陈穗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裴洪伟,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邵林富诉被告松原市中奥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拖欠工资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2013)宁民初字第2007号判决,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松原市中级法院以认定事实不清,撤销本院判决,发回重审;2014年2月18日、2014年7月8日,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重审。原告邵林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裴洪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当庭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林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夏文斌

人民陪审员  郑淑英

人民陪审员  王玉娟

二○一四年七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刘佳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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