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2541号
原告张某某,女,现住宁江区。
被告周某某,男,现住宁江区。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杨静
二○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方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