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波与于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2 15:50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1664号

原告相波,女,现住宁江区。

被告于占良,男,现住宁江区。

原告相波诉被告于忠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相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4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杨静

二○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方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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