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1664号
原告相波,女,现住宁江区。
被告于占良,男,现住宁江区。
原告相波诉被告于忠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相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4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杨静
二○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方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