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吉民三知终字第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淑兰,女,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系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东大市场爱美舍化妆品行业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邓绍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侯淑兰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民三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侯淑兰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侯淑兰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侯淑兰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侯淑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广军
代理审判员 杨 迪
代理审判员 薛 淼
二○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海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