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图民小额字第132号
原告:图们市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明春。
委托代理人:邰鸿君,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张贤峰。
被告:李学哲。
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学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 原告图们市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义务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图们市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图们市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闫月明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朱福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