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汪民一初字第331号
原告卢某,女,汉族,现住汪清县。
被告郎某某,男,汉族,现住汪清县。
原告卢某诉被告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郎某某的起诉,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
审 判 长 朴明烈
审 判 员 吴雄范
人民陪审员 崔君洙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金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