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3028号
原告黄某某,男,1952年11月7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吴云超,松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1969年9月25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197.5元由原告承担。其余197.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审判员 于占玖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