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2 15:50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3028号

原告黄某某,男,1952年11月7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吴云超,松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1969年9月25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197.5元由原告承担。其余197.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审判员  于占玖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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