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国希与飞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松原分公司、被告吴成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2 15:50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1770号

原告梁国希,男,1970年2月23日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吴云超,松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飞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松原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泽润,系经理。

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

被告吴成阳,男,1972年4月12日生,汉族,飞宇物业保洁员,现住前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国希与被告飞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松原分公司、被告吴成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国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其余2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于占玖

代理审判员  赵银娟

代理审判员  于 欢

二○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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