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940号
原告葛彦臣,男,1966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文明,男,1967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汪继辉,男,1966年7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彦臣与被告王文明、被告汪继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彦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承担。其余587.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于占玖
代理审判员 赵银娟
代理审判员 于 欢
二○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