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彦臣与王文明、汪继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2 15:50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940号

原告葛彦臣,男,1966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文明,男,1967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汪继辉,男,1966年7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彦臣与被告王文明、被告汪继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彦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承担。其余587.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于占玖

代理审判员  赵银娟

代理审判员  于 欢

二○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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