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1783号
原告张立伟,男,1981年5月14日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张长江,松原市郊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德文,男,1950年10月7日生,汉族,无业,现住白城市。
被告金图雅,女,1983年12月3日生,蒙族,无业,现住松原市。
被告李明贤,男,1968年1月25日生,朝鲜族,无业,现住松原市。
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二被告因经营知蜂堂产品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43000元,后偿还4000元,尚欠39000元。被告李明贤于2013年5月17日给原告出具欠条并承诺自2013年6月1日起分期偿还,被告未能履行承诺,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9000元,并自2013年6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还款之日。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无法送达,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联系方式,致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立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于占玖
代理审判员 赵银娟
代理审判员 于 欢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