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宁民执字第1007号
申请执行人杨伟哲,男,1976年1月10日生,汉族,工人,现住松原市。
被执行人彭海涛,男,1975年7月12日生,汉族,工人,现住松原市。
申请执行人杨伟哲与被执行人彭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2013)宁民初字第1476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被告彭海涛于2013年9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欠款40000元。案件受理800元,减半收取400由被告承担;剩余4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交付相应款项,现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3)宁民初字第147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欧英伟
二0一四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