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1895号
原告张敬宇,男,1985年12月27日生,汉族,个体。
被告景慎国,男,1962年7月8日生,汉族,个体。
原告诉称,2014年4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6000元,当场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被告在欠据上签名。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不还。现请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46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无法送达,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联系方式,致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敬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春来
审判员 于占玖
审判员 冯跃忠
二○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王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