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2645号
原告张佰贺,男,1993年4月15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德惠市。
委托代理人李广军,德惠市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松原市天山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德志。
地址松原市繁荣街胜利小区65号。
被告吉林永正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永。
地址前郭县清真街51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佰贺与被告松原市天山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吉林永正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佰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1元,减半收取460.5元由原告承担。其余460.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审判员 于占玖
二○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