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1173号
原告董某某,男,1980年4月5日生,汉族,工人。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松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杨某某,女,1983年9月25日生,汉族,工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承担。其余17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于占玖
代理审判员 赵银娟
代理审判员 于 欢
二○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