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殿臣与大庆钻探工程公司地球物理探测二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2 15:50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宁民初字第2966号

原告白殿臣,男,1972年1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委托代理人张明德,扶余市三岔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庆钻探工程公司地球物理探测二公司。

负责人窦辉,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新宇,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殿臣与被告大庆钻探工程公司地球物理探测二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殿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其余2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审判长  刘春来

审判员  于占玖

审判员  冯跃忠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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