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259号
原告杨凯淞,男,1986年2月26日生,汉族,无业。
被告刘立明,男,1970年7月16日生,汉族,无业。
被告徐婧,女,1973年8月18日生,汉族,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凯淞与被告刘立明、被告徐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凯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其余52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于占玖
代理审判员 赵银娟
代理审判员 于 欢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