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2 15:50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116号

原告王某某,男,1988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孙某某,女,1987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其余1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审判员  于占玖

二○一四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王 博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