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某与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2 15:50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2154号

原告白某某,女, 1963年11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松原市。

被告包某某,男,1964年7月19日生,蒙古族,农民,现住松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胡焱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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