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2154号
原告白某某,女, 1963年11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松原市。
被告包某某,男,1964年7月19日生,蒙古族,农民,现住松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胡焱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