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宝与刘青君、沙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2 15:50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宁民初字第1565号

原告崔宝,男,1967年4月24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刘青君,男,1970年1月8日生,汉族,职员。

被告沙丹,女,1972年8月14日生,汉族,个体。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宝诉被告刘青君、沙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崔宝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春来

人民陪审员  王玉娟

人民陪审员  孙国军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奕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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