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宁民初字第1565号
原告崔宝,男,1967年4月24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刘青君,男,1970年1月8日生,汉族,职员。
被告沙丹,女,1972年8月14日生,汉族,个体。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宝诉被告刘青君、沙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崔宝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春来
人民陪审员 王玉娟
人民陪审员 孙国军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奕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