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2285号
原告韩英杰,男,1969年10月12日生,汉族。
被告惠跃双,男,1973年8月27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英杰诉被告惠跃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英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胡焱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