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537号
原告术红梅,女,1970年7月9日生,汉族,无业。
被告王玉梅,女,1970年4月1日生,汉族,工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术红梅与被告王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术红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其余2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审判员 于占玖
二○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