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宁民初字第3511号
原告王伟刚,男,1968年6月11日生,汉族,医生,现住前郭县。
委托代理人董焕成,松原市兴原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松原市毛都站镇供销合作社,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毛都站镇。
法定代表人季奎河,系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刚诉被告松原市毛都站镇供销合作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 5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胡 焱
代理审判员 赵银娟
人民陪审员 王玉娟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