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宁民初字第370号
原告铁某,男,1998年10月16日生,汉族,学生,现住松原市。
法定代理人杜艳玲,女,1972年7月2日生,汉族,无业,现住松原市。
委托代理人尹万利,吉林良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伟峰,男,1975年6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
被告王伟东,男,1972年4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铁某与被告王伟峰、王伟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其余2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于占玖
代理审判员 赵银娟
代理审判员 于 欢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