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某与王伟峰、王伟东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2 15:49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宁民初字第370号

原告铁某,男,1998年10月16日生,汉族,学生,现住松原市。

法定代理人杜艳玲,女,1972年7月2日生,汉族,无业,现住松原市。

委托代理人尹万利,吉林良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伟峰,男,1975年6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

被告王伟东,男,1972年4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铁某与被告王伟峰、王伟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其余2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于占玖

代理审判员  赵银娟

代理审判员  于 欢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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