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2271号
原告李某某,男,1964年8月12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
被告刘某某,女,1964年9月27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胡焱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