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2174号
原告杨某甲,男,2013年9月23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杨某乙,女,1974年7月5日生,汉族。
被告苏某某,男,1968年5月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苏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3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胡 焱
代理审判员 赵银娟
人民陪审员 王玉娟
二○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