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1512号
原告丁立春,男,1986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前郭县。
委托代理人辛建影,前郭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李成,男,1969年10月26日生,汉族,个体。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立春诉被告李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立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其余2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于占玖
代理审判员 赵银娟
代理审判员 于 欢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