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有才与霍子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2 15:49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2183号

原告樊有才,男,汉族,1955年9月14日生。

被告霍子军,男,汉族,1964年7月23日生,现住松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有才诉被告霍子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有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胡 焱

二○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刘奕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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