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2 15:49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宁民初字第211号

原告袁某某,女,1977年5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

被告张某某,男,1975年4月7日生,汉族,工人,现住松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其余1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审判员  于占玖

二○一四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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