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1715号
原告杨春宇,男,1975年7月5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
被告王洪岩,男,1975年9月5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
原告杨春宇诉被告王洪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春宇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春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1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刘春来
二Ο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奕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