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2 15:49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2181号

原告杜某某,女,1988年8月15日生,汉族。

被告孙某某,男,1985年8月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胡焱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欢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