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2181号
原告杜某某,女,1988年8月15日生,汉族。
被告孙某某,男,1985年8月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胡焱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