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2375号
原告崔国良,男,1960年1月18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宁江区。
被告白秀辉,女,1970年2月9日生,汉族,职工,现住宁江区。
被告腾继伟,男,1970年4月28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
原告崔国良诉被告白秀辉、腾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崔国良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崔国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5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刘春来
二Ο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刘奕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