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国良与白秀辉、腾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2 15:49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2375号

原告崔国良,男,1960年1月18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宁江区。

被告白秀辉,女,1970年2月9日生,汉族,职工,现住宁江区。

被告腾继伟,男,1970年4月28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

原告崔国良诉被告白秀辉、腾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崔国良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崔国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5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刘春来

二Ο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刘奕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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