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敬刚与郝维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2 15:49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宁民初字第3730号

原告郝敬刚,男,1980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长岭县。

被告郝维佳,男,1976年7月3日生,汉族,油田工人。

被告黄冬梅,女,1976年12月6日生,汉族,油田工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敬刚诉被告郝维佳、黄冬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1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  刘春来

审判员  冯跃忠

审判员  于占玖

二○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奕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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