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宁民初字第3730号
原告郝敬刚,男,1980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长岭县。
被告郝维佳,男,1976年7月3日生,汉族,油田工人。
被告黄冬梅,女,1976年12月6日生,汉族,油田工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敬刚诉被告郝维佳、黄冬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1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 刘春来
审判员 冯跃忠
审判员 于占玖
二○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奕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