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洋与李建国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2 15:49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宁民初字第1166号

原告王洋,男,1992年3月1日生,汉族,工人。

被告李建国,男,1975年5月5日生,汉族,个体。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洋诉被告李建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春来

审判员  于占玖

审判员  冯跃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奕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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