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宁民初字第1166号
原告王洋,男,1992年3月1日生,汉族,工人。
被告李建国,男,1975年5月5日生,汉族,个体。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洋诉被告李建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春来
审判员 于占玖
审判员 冯跃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奕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