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1116号
原告王立山,男,1978年7月15日生,汉族,无业,现住长岭县。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建飞,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山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立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其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刘春来
审 判 员 冯跃忠
人民陪审员 王玉娟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