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1967号
原告宋国兵,男,1990年1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前郭县。
委托代理人崔成彪,男,1984年12月2日生,汉族,现住同原告。
被告马喜忠,男,1983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江区。
原告宋国兵诉被告马喜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宋国兵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国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刘春来
审 判 员 冯跃忠
人民陪审员 李国伟
二Ο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奕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