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386号
原告殷丽华,女,1978年11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宁江区。
被告刘爽,男,1975年4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宁江区。
原告殷丽华诉被告刘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殷丽华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殷丽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刘春来
人民陪审员 孙国军
人民陪审员 李国伟
二Ο一四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奕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