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宁民初字第3541号
原告郑兴有,男,1954年5月8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前郭县。
被告王景龙,男,1971年10月29日生,汉族,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兴有诉被告王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刘春来
审 判 员 冯跃忠
人民陪审员 王玉娟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奕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