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1724号
原告黄某某,女,1984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江区。
被告赵某某,男,1984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江区。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黄某某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刘春来
二Ο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奕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