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宁民初字第3505号
原告张明河,男,1956年4月9日生,汉族,个体。
委托代理人董晓光,女,1971年8月13日生,汉族。
被告文怀林,男,1949年4月4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河诉被告文怀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刘春来
审 判 员 冯跃忠
人民陪审员 王玉娟
二○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奕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