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河与文怀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2 15:49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宁民初字第3505号

原告张明河,男,1956年4月9日生,汉族,个体。

委托代理人董晓光,女,1971年8月13日生,汉族。

被告文怀林,男,1949年4月4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河诉被告文怀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刘春来

审 判 员  冯跃忠

人民陪审员  王玉娟

二○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奕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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