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689号
原告赵红梅,女,1967年6月9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
被告张洪岩,男,1977年3月23日生,工人,现住宁江区。
原告赵红梅诉被告张洪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红梅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红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1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刘春来
人民陪审员 孙国军
人民陪审员 李国伟
二Ο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奕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