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丽与周立军确认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2 15:49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20号

原告李丽,女,1968年12月31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前郭县。

委托代理人董焕成,松原市兴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立军,男,1972年3月2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宁江区。

第三人刘文彬,男,1972年4月10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宁江区。

原告李丽诉被告周立军、第三人刘文彬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查明原告李丽的诉讼请求所主张的诉讼标的,与(2013)宁民初字第2577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诉讼标的同一,两案原告均要求对位于滨江嘉园A区20栋3单元101室的楼房确认房屋所有权。

本院认为,因两案诉讼标的同一,故决定两案并案审理,将该案并入(2013)宁民初字第2577号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审判长  刘春来

审判员  冯跃忠

审判员  于占玖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奕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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