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20号
原告李丽,女,1968年12月31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前郭县。
委托代理人董焕成,松原市兴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立军,男,1972年3月2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宁江区。
第三人刘文彬,男,1972年4月10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宁江区。
原告李丽诉被告周立军、第三人刘文彬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查明原告李丽的诉讼请求所主张的诉讼标的,与(2013)宁民初字第2577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诉讼标的同一,两案原告均要求对位于滨江嘉园A区20栋3单元101室的楼房确认房屋所有权。
本院认为,因两案诉讼标的同一,故决定两案并案审理,将该案并入(2013)宁民初字第2577号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审判长 刘春来
审判员 冯跃忠
审判员 于占玖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奕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