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524号
原告王孝义,男,1973年11月3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宁江区。
被告朴宇南,男,1988年1月5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宁江区。
原告王孝义诉被告朴宇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孝义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孝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5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刘春来
二○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奕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