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793号
原告孙某某,女,2009年5月2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
法定监护人张某,女,1979年3月9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同原告。
被告孙某,男,1979年3月9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宁江区。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孙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孙某某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刘春来
二Ο一四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奕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