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1402号
原告吴小圆,女,1983年10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
被告刘清宝,男,1981年11月11日生,汉族,技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小圆诉被告刘清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冯跃忠
二○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莹
(2014)宁民初字第1402号
原告吴小圆,女,1983年10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
被告刘清宝,男,1981年11月11日生,汉族,技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小圆诉被告刘清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冯跃忠
二○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