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2 15:49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宁民初字第3233号

原告李某某,男,1969年11月8日生,汉族,个体。

被告沈某某,女,1969年8月7日生,回族,个体,现住深圳市南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审判长  刘春来

审判员  冯跃忠

审判员  于占玖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奕含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