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宁民初字第3233号
原告李某某,男,1969年11月8日生,汉族,个体。
被告沈某某,女,1969年8月7日生,回族,个体,现住深圳市南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审判长 刘春来
审判员 冯跃忠
审判员 于占玖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奕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