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霞与王泽、林有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2 15:49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宁民初字第654号

原告吴忠霞,男,1980年4月22日生,汉族,个体。

被告王泽(又名王洋),女,1982年6月20日生,汉族,个体宁江区。(缺席)

被告林有东,男,1976年7月2日生,汉族,个体,。

原告吴忠霞诉被告王泽、林有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忠霞、被告林有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吴忠霞诉称,2013年9月9日被告林有东及王洋在原告处购买中央空调,因当时没有现款,故出具欠据一枚。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故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货款4万元。

被告王泽未答辩。

被告林有东辩称,属实在原告处购买中央空调,还了一部分款,同意偿还欠款,但现在没有偿还能力。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9日,被告林有东与原告吴忠霞签订中央空调销售安装合同书,约定购买7.5万元的中央空调,当时拿走总计45000元空调,但未付现金。2013年11月12日被告林有东的妻子被告王泽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枚,约定“欠约克空调3台,价值45000元,于2013年11月18日还清”,被告王泽在欠据上签名。约定到期后,被告偿还部分欠款,尚欠货款4万元。

另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合同书、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林有东从原告吴忠霞处购买中央空调并与原告签订了合同,原告吴忠霞向被告林有东交付了空调,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林有东在收到空调后,未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货款,而是由其妻被告王泽为原告出具欠据,因此该笔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当共同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林有东、王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吴忠霞剩余货款4万元。

二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承担,剩余40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春来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奕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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