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1782号
原告撒玉红,女,1970年1月2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宁江区。
被告崔继承,男,1966年9月24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宁江区。
原告撒玉红诉被告崔继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撒玉红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撒玉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3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刘春来
二Ο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刘奕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