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新会与姜树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2 15:49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1418号

原告丁新会,男,1971年10月20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

被告姜树学,男,1961年5月18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

原告丁新会诉被告姜树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丁新会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丁新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80元,减半收取464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464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刘春来

二Ο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奕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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