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1418号
原告丁新会,男,1971年10月20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
被告姜树学,男,1961年5月18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
原告丁新会诉被告姜树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丁新会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丁新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80元,减半收取464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464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刘春来
二Ο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奕含